规范。要强化会议的计划性,一类会议和二类会议要列入学校每周工作安排,各部门最迟在周一上午下班前将会议情况报党政办汇总。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阅后发布。如会议有冲突,优先安排列入周工作安排的会议。
第四章 会议审批
第五条 要强化会议审批程序,加强会议管理。
一类会议中董事会、校长会、党政联席会、党委会等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进行。党代会的召开由党委会审批;教(工)代会的召开由校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党委会审批;团(学)代会的召开由校团委提出初步意见,报党委会审批。
一类会议中全校性的教职工大会、中干会、表彰(庆祝)、总结(动员)大会及全校性的学术性会议、接待上级领导和重要专家的座谈会、学术报告会、学生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学生表彰大会等的召开,由学校党政负责人审批。校庆由校庆领导机构审批。
第六条 二类会议主要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非编机构会议由其下设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三类会议由各部门、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决定召开。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八条 会议的组织主要包括会议方案拟订、会议筹备、会议实施、会后处理四个阶段的工作。
第九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会议的性质、内容,明确会议组织的主办方、协办方及各个阶段的任务和责任。
第十条 学校一类会议的主办方明确如下:
董事会、校长会、党政联席会、党委会等由董办、党政办主办。
党代会、教(工)代会、学(团)代会、校庆等由相关筹备机构主办,相关职能部门协办。
全校性的教职工大会、中干会、表彰(庆祝)、总结(动员)大会及全校性的学术性会议、接待上级领导和重要专家的座谈会、重要的学术报告会、讲座等由党政办主办、相关部门协办。
学生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学生表彰大会等由学工部门主办,相关部门协办。
第十一条 二类会议由相关职能部门主办。涉及多部门的协调会,由为主的职能部门牵头主办。涉及到全校性的、重要工作的协调布置会,由党政办牵头主办。
第十二条 三类会议由二级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一类会议要形成记录、纪要或视频、影像等资料并存档。重要的二类会议要形成文字资料并留存。三类会议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确定是否留存文字资料。
第十四条 一类会议参加的校领导由党政办负责通知,二类会议、三类会议的参会人员由主办单位通知。相关会务工作一般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应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到会,原则上不得由其他人员替代出席会议。因公务出差、上课、因病或其他无法抗拒的原因无法出席会议,须向负责会议通知的单位报告原因,并安排本单位其他相关人员代为出席。未出席会议且未事先报告原因请假的一律计无故缺席。
第十六条 一类会议、二类会议主办单位要进行考勤签到,会议出席情况由会议组织单位会后统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无故缺席一类会议、二类会议三次(含三次)以上者报校党政办、纪检审办备案,作为干部考核和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严肃认真,不得随意走动,并将移动电话置于关闭或振动状态。学校根据会议内容及重要程度,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屏蔽手机和网络信号。全校性的大会要准备席卡或将座位具体到每个参会人员。
第十八条 参会人员对会议中应予以保密的事项或不宜公开的事项、会议的不同意见等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任何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第十九条 经董事会、党政联席会、党委会等议定的事项,各单位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拖延,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或完成的,须向学校党政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建议。
因未出席会议而耽误工作及造成的后果由该参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条 校董办、党政办负责学校会议决策和重大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非客观原因对会议决议不执行或执行不彻底,根据对工作造成的影响程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批评,后果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单位或个人对学校会议决策和重大工作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和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起实施。本办法由董办和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