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用纸及版面
第九条 公文用纸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尺寸为:210 mm×297 mm。
第十条 公文的标准页边距为:上白边为37mm±1 mm,下白边35mm,左白边(订口)为28mm±1 mm,右白边26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字体。特定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行距为固定值28磅,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第十三条 公文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第十四条 公文双面印制,左侧装订,不掉页,无毛边或缺损。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允许误差4mm。无订坏、漏订、重订,钉脚平伏牢固。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十五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第十六条 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页码位于版心外。
第十七条 版头包括以下公文格式要素:
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如需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的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发文机关标志。学校公文标志的形式有:
“南通理工学院文件”:适用于学校行政职责范围内重要事项的发文,编学校的发文字号,盖学校印章。校内各部门(单位)、各学院以学校行政名义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发布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重要工作等,也可用此公文版头,编学校发文字号,盖学校印章。
“中共南通理工学院委员会文件”:适用于学校党委职责范围重大事项的发文,编党委发文字号,盖党委公章。党委职能部门以党委名义传达、贯彻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向下级党组织部署重要工作,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批复下级党组织相关部门的重要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重大工作,也可用此公文版头,编党委发文字号,盖学校党委印章。
“南通理工学院”:主要用于校内各部门(单位)、各学院向学校报告、请示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向所属单位或部门发布有关事项,与平级或不相隶属单位之间联系、商谈工作等。一般性公文也可不编文号,但重要公文,要编发文字号,盖各自部门(单位)、学院的印章。
“中共南通理工学院委员会”:主要用于学校党的职能部门或基层组织报告、请示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发布部署有关工作,与平级或不相隶属单位之间联系、商谈工作等。一般性公文可不编文号,但重要公文,要编相关职能部门或基层党组织的发文字号,盖部门、党总支的印章。
(五)发文字号。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顺序号。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字体用3号仿宋,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第十八条 主体包括以下公文格式要素:
标题。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标题中除规章名称、批转或转发文件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标题字体用2号小标宋体字体,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一般普发公文,可主送几个单位;向上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正文。公文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要求文意准确、观点鲜明、文字简练。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成文日期署文件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加盖单位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每排最多可并排署明3个发文单位),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签名章一般用红色。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
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联系人、联系方式等需要说明的事项。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正文在附件标题下空一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第十九条 版记包括以下公文格式要素:
版记中的分隔线。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1磅),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0.7磅)。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抄送机关。除主送单位外,需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如有抄送机关,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多个抄送机关用逗号隔开,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第二十条 页码:
公文页数顺序号。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 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A4纸型的表格横排时,页码位置与公文其他页码保持一致,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第二十一条 公文打印,文字从左至右横排,左侧双钉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章 行文规则
第二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三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及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政各部门(单位)、各学院之间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但必须抄送党政办公室。各部门(单位)、各学院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二十五条 同级行政部门和学院可联合行文,同级党委职能部门和党总支部可联合行文,行政部门和同级的党组织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联合行文单位不宜过多。
第二十六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其他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学校党政负责人同意或者授权。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党政办公室可退回。
第二十七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学校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同时抄送党政办。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学院、党总支行文。
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党政办公室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八条 非日常公文种类的文体,如“制度”、“计划”、“规划”、“总结”、“方案”等一般用“通知”、“报告”、“请示”等文种印发。
第六章 公文拟制
第二十九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三十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学校各部门(单位)、各学院主要负责人为各自公文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所有行政和党务公文文稿签发前,起草部门填写《南通理工学院发文签单》(见附件1),由起草部门文秘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党政办公室文秘人员进行核稿,党政办公室主任进行审核。核稿和审核的重点是:
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经核稿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格式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三十三条 以学校行政或党委名义发出的重要公文和所有上行文由学校分管校领导会签、校长、书记签发,以学校行政或党委名义下发的一般公文由学校分管的党政领导签发。
第三十四条 以各部门(单位)、各学院名义下发的一般事务性文件,编本部门(单位)、学院文号,由部门(单位)、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本部门(单位)、学院公章。以部门(单位)、学院名义对外发文,或涉及方针、政策、制度等重大问题的,党政办公室审核,送学校校长、书记或分管校领导审阅、加签。联合行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七章 公文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三十六条 凡学校外一切来文,统一由党政办公室收文办理。各部门(单位)、各学院直接收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来文,应立即送党政办公室统一办理,不得擅自处理。学校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受学校委派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应及时交党政办公室统一办理。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校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承办。收文由校长、书记提出办理意见,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三十七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复核。已签批的公文,发文单位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三十八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三十九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根据学校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各学院要认真执行规定,确保公文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政公文由党政办公室档案室统一保管,并按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
第四十二条 需保密的公文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四十三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
第四十四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学校党政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四十五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四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四十七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因机构调整,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九条 新设立的机构应当向党政办公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构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南通理工学院发文签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