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理工学院章程(2019年修订)
发布人:党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4-13   浏览次数:1510

南通理工学院章程

2019年6月1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南通理工学院,简称通理工,英文全称为Nanto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NIT,学校网址http://www.ntit.edu.cn

第三条  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南通市区校区和南通海安校区,南通市区校区是校本部,地址是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永兴路14号,邮编226002;海安校区地址是江苏省海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湖大道1号,邮编226625。

第四条  学校为全日制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学制4年。按照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为1.8万人左右。

第五条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学校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31,550.84万元,由江苏江海科教开发有限公司(占总出资的58.64%)、江苏省教育发展投资中心(占总出资的5%)和陈明宇(自然人,占总出资的36.36%)共同出资举办。

第七条  学校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中国共产党南通理工学院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南通市委教育工委。

第八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坚持“真心办学、良心育人”的办学理念,全面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优校、顶天立地、管理创新、服务社会”六大发展战略,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以科学研究为支撑,以服务地方为宗旨,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党的建设为引领,不断增强办学内涵,提升教育质量,培育大学文化,彰显办学特色,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应用型、高水平、有特色的的国内一流本科高校。

第九条  学校立足南通,服务江苏,面向长三角,辐射全国,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基础知识扎实、应用能力强、掌握职业技能的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学科门类

第十条 学校建立以工科为主,工、理、经、管、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学校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审批或备案。学校自主制订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代表、校领导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7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会议推选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内容应当包括会议研究审定的议题及开会时间和地点。

(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董事会成员中的其他董事代为行使权力。

(三)董事会至少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所作一般决议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涉及到聘任、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2/3以上的董事通过方为有效。若董事会未召开正式会议,执一份由所有董事签字的书面决议与董事会上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四)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做出书面记录或形成董事会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或决议应当于会议结束后10日内送达与会董事或授权人。

(五)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的,同意该项决议的董事及委派该董事的举办方对学校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签署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及委派董事的举办方可免除责任。

(六)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不低于一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及校长助理。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审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重大投资项目。

(五)筹集办学经费,决定办学经费的投向,审核预算、决算,监督办学经费的使用。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由校长提出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召开全体董事会会议;全体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会工作。

(二)在举办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有权向董事会提名校长人选。

(三)有权向董事会提名副校长、校长助理人选。

(四)检查董事会决议和决定的实施情况。

(五)代表学校签署除应由校长签署的文件外的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董事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遵守董事会章程,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执行董事会决议和决定,积极完成董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积极向社会宣传南通理工学院。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秘书1人。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全体董事会会议通过后聘任。秘书对董事长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和董事长授权负责的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校长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校长由董事会按照国家对民办高校校长任职条件聘任,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主持校党政联席会议,处理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党政联席会议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由下列人员组成: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党政联席会议每1-2周召开1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三)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学校规章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校长有权提名中层干部人选,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聘任,并报董事会备案。

(五)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组织管理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和思想政治教育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的安全稳定。

(八)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副校长、校长助理若干人,按照分工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南通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参与健全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招聘、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教职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进入董事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入行政管理层,符合条件的董事会和行政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在二级学院(系部)建立党组织,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年度财务预决算、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委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二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发挥党员在学校各项事业中的表率作用。

第三十三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三十四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具体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章 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内部机构遵循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设置。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管理需要,设置以下行政机构:海安校区管委会、校长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质量管理处、招生与就业处、科技与产教合作处、服务地方办公室、资产与基建处、后勤服务处、保卫处、继续教育管理处、图书馆、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学报、高等教育研究所等。设置以下党群机构: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校、纪监审办公室、人民武装部、学生工作部、团委、工会、教代会等。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构和党群机构的设置可以根据学校管理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或合署。

第八章  学术组织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各种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教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

(一)教授委员会主要职责:审议学校的办学理念、人才培养规格和目标、教学、科研、学位授予、职称评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听取学校教学、科研、学位授予、职称评定工作的报告,对学校的建设、改革与发展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教学委员会主要职责:审定学科、专业的设置;拟定人才培育规划,确定人才培养方案,审议教学工作,监控人才培养质量;联络、协调相关及相近学科、专业之间的合作与发展等。

(三)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评议教师的学术成就,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全校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等。

(四)职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评审教师的职称晋升等。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学生学位的授予等。

各类学术组织的章程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学术组织的成员按照普遍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则,由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公道正派、学术水平高的教授和教师组成。学术组织的负责人在其成员中选择产生。

学术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的产生办法由其章程规定。

第四十三条   学术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处理有关学术事务。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后,可根据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

第九章  产教研合作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为提高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水平,提升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学院成立由政府及职能部门、学院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等组成的产教研合作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产教研合作委员会是学院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产学结合的智能库和审议机构。主要致力于学院的专业建设、课程开发、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实习实训和就业以及企业的员工培训、产品研发、科技攻关、人才需求等方面的合作,探索政、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办学模式,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十章  教师

第四十六条 教师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的教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任教资格,教师一经聘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四十七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依规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补充保险等。

第五十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可聘任外籍教师。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江苏省相关文件规定,积极为教师争取事业单位编制。

第十一章  学生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招生,诚信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审批、备案后发布,确保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生依法享有申诉的权利。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规定发给毕业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或处理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为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 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遵纪守法、行为规范的教育,创建安全和谐稳定的校园。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校内伤害事故。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体系,提高学生防范风险的能力。

第十二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认真落实法人财产权,产权清晰,责权明确。学校依法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政府资助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十九条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六十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拟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对学校各项财产的增减及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会计内部监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财务预决算计划,保证学校资金使用效益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健全内部稽核制度、会计核算工作规程、现金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三章 学校经费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按照规定收取的学生学费。

(三)银行融资。

(四)政府给予的资助和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六条 学校接受国内、国外及港、澳、台企业家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及教育事业人士和单位的捐赠和赞助,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举办者应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办学积累用于学校的发展、教育教学、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待遇。

第十四章  土地和校舍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取得校园占地土地使用权证。学校自主拥有校园土地的使用权,依法管理校园土地和建筑物。

第七十条 校园内所有建筑物的所有权属学校。学校依法建造、管理和自主确定各种建筑物的教学、科研、行政等用途。

第十五章对外交流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加强与国际、国内高校间的教育、教学、科研、文化交流,建立合作交流关系,互派师生,聘请名师,或共同进行教学项目、科研课题的研究等。

第十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三条 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形成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财务清算按照下列程序清偿:

(一)清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清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债务。

(四)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可根据学校发展实际需要修改本章程,修改过程中要通过教代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师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董事会2/3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南通理工学院董事会。